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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3-03-15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印发河南省百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59号)文件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决定实施平顶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平顶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平顶山市财政局

平顶山市科学技术局

平顶山市教育局

2013年2月28日

平顶山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素质的重要途经,是建设高素质、创新型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印发河南省百万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59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坚持“政府调控、行业指导、单位自主、个人参与”的原则,以知识更新为主题,以增强素质为重点,对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科学规范的知识更新培训教育。通过继续教育,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和方法,了解科技发展动态,进一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意识,增强创新思维,提高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主力军作用。

(二)目标任务

继续教育实行目标量化管理,分级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为实施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与单位自主相结合,个人履行义务与自觉自愿学习相结合,各方面积极充分发挥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运行机制。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切实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逐步实现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继续教育,使每个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要求要得到全面落实,基本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的长效机制,为增强我市的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有力智力保障。

二、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和工作制度

按照《条例》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凡在职专业技术人员都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1)公需科目内容: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公需科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厅工作安排,结合各行业特点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培训。

(2)专业科目内容: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集中或分级组织培训。

(二)继续教育培训形式

继续教育坚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重在学以致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着眼形势发展,按照不同项目、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采取有组织教育和自主学习相互补充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培训形式。可综合运用集中培训、自修、学历教育、案例教学、学术研讨、技术考察、咨询服务,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到贫困地区开展支教、支农、支医、挂职、专家下基层服务等活动,以及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和互联网接受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

(三)逐步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工作制度

1.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验证制度。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登记验证工作,做好继续教育登记验证工作与职称评聘、岗位聘任(聘用)、职业注册、工作考核、申请各类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政策衔接,逐步完善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制度,实现规范化、网络化管理。

2.实行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对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定期对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年度计划、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学习内容、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综合评估优秀的予以表彰,对评估不达标予以批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继续教育基地。

3.完善继续教育经费保障制度。按照《条例》规定,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继续教育工作正常开展,重点要保证本地区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经费的投入。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提取职工培训费,保证本单位继续教育支出。开展继续教育培训需要收取相关费用,按照省、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建立继续教育基地,为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创造良好的条件。

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实现继续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逐步实现继续教育基地的规范管理,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管理,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分级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继续教育基地的标准是具有固定的学习培训场所和设施,管理机构健全,拥有胜任相关专业工作的专(兼)职师资力量等。其中,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师资力量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到2/3 以上,县(市、区)级继续教育基地师资力量中,具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应占到1/3 以上。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全市高级、中级和市属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的公需科目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也可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专业科目的学习培训与考试考核;县(市、区)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本县(市、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没有条件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的县(市、区)可以委托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工作。  

继续教育基地组建由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负责。第一批继续教育基地2013年3月底完成,并统一向社会公布,2013 年全面开展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工作。市、县(市、区)继续教育基地的业务活动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超越审批的专业范围,借继续教育基地的名义举办其它培训活动。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每两年要对继续教育基地进行一次综合检查和评估,对不具备条件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基地,取消其从事继续教育的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继续教育基地。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有偿性培训服务,学习培训费用按照统一规定的标准收取,并报市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  

继续教育基地在开展继续教育前,首先将培训计划上报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学习培训与考试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按管理权限在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办理《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相关手续。

四、继续教育基地任务和管理

(一)继续教育基地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按照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培训权限,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2.按照继续教育培训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

3.建立网络管理平台,组织优秀课件的开发和应用。4.承担继续教育建档登记、考试、考核、培训效果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

5.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和方式的创新研究。(二)继续教育基地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涉及到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人员、专业、层次比较复杂,因此,市、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齐心协力,分工合作,共同做好组织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按省厅相关文件执行。  

五、继续教育的考核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实行学时制和学分制管理。凡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不得少于86学时(64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4学时(56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2学时。在一级职务期内,必须参加相应级别的一年内组织的专业、公需科目面授培训,且学分合格。初级晋中级、中级晋副高、副高晋正高的必须参加由市或市以上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根据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的需要,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继续教育的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按规定必须设置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参加学习培训的人员在完成规定的学时任务后,必须参加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单科考试成绩满分均为100 分,两科目考试成绩分别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综合学分才能确定为合格。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时,取得合格学分,由继续教育基地上报,并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颁发省人社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六、实行继续教育与专家评审、职务评聘“硬挂钩”机制  

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59号)文件精神, 2013年起全市申报晋升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行业主管部门对晋升中级职称有专门规定的),必须完成职称评聘周期内规定学时学分,取得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岗位聘任(聘用)、职业注册、工作考核和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以及申报各类、各级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未完成规定学时学分者,不得聘任(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得获得晋升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得申报各类、各级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七、加强组织协调,确保继续教育工作顺利开展。  

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是一项提高人才队伍整体素质的长期工作,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要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布局,重点做好政策制定、规划指导、组织协调、公共服务、监督检查和调查研究等工作。要组织人员对继续教育基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学习培训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研究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完善继续教育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审核备案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发放工作,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质量。  

教育、卫生、农业、科技、文化、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对集中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需求,制定出符合本行业的特点的继续教育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分类分阶段组织实施。对于需要通过评审才能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之前,完成当年的专业科目学习培训和考试考核任务,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提供方便。  

经济、会计、统计(包括取得执业、职业资格,参照经济专业资格条件聘用的人员)等相对比较分散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要主动与行业主管部门联系,搞好培训工作。上述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直接参加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专业科目学习培训,考试考核合格者,经继续教育基地向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上报,经审核备案后,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在全面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要和行业主管部门密切合作,相互支持。要加强继续教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普及和深化,不断扩大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受益面,要注意总结和推广继续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促进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